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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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1)川202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上诉人四川省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陈***、蒋**楼高损失3475.80元、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户损失4780.40元和逾期交房违约金900元,共计9155.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陈***、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元,由被上诉人陈***、蒋**负担8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