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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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7059.97元、利息5560.98元,罚息12321.3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以后按涉案《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36257)约定的利率标准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5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3.5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