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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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500元及利息(1.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16994.03元;2.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利率约定计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8元,由被告王*、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