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郑州昌泰胶粘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昌泰胶粘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9312.55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①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②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③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④以2312.5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二、被告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南宝高盛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08元、保全费666元,合计13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州昌泰胶粘剂有限公司、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2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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