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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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程**、陈**、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以继承李大贤遗产为限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贷款本金292696.89元和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34368.76元、罚息2983.59元、复利3273元,合计333322.24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按《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计付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贷款执行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下调10%计算,罚息、复利利率按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由被告程**、陈**、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以继承李大贤遗产为限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律师费13000元。 三、由被告程**、陈**、陈**在本判决生效后以继承李大贤遗产为限立即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费3150元。 四、被告程**、陈**、陈**对上述款项在继承李大贤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五、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对坐落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大道XXX号(XXXX)X幢X-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为渝(XXXX)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