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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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欧亚西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华翔汽车金属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欧亚西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华翔汽车金属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