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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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海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正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余伟民 审判员朱海波 审判员张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淼 书记员潘文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
裁判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