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起诉称:2020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杭州市商业办公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4幢提供办公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清工,部分承包。工期从2020年11月27日开工至2020年12月11日竣工。工程总价款为120000元。另外,双方还约定:指派王典君为甲方(被告)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0.1%支付违约金。按清单项目操作,增加或减少项目另行结算、如遇特殊情况的工期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装修施工,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了6万元的装修款,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变更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量,原告按变更后的实际工程进行装修,工期延后。在完成全部的装修工程,经过双方现场核对验收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将变更后纳芈汇利尔达总部改装预算发送给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确认收到。双方结算后,原告屡次找被告催促支付剩余装修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装修款,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867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装修款的违约金28754.88元(以未付装修款18672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1‰自2021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4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款145000元和垫付的弱电设备相关款项4172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乙方,施工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杭州市商业办公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装饰施工地点为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清工、部分承包)详见清单;工程期限从2020年11月17日开工至2020年12月11日竣工,含保洁家政;总价款为120000元外加普票税金2000元,合计12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60000元,12月5日前支付50000元,尾款12000元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甲方指派王典君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项;乙方指派江云峰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造成费用增减或工期改变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按清单项目操作,增加或减少项目另计算,如遇特殊情况的,工期另行协商。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合同附有预算清单。

2020年12月1日,原告代表江云峰微信联系被告代表王典君称“现场弱电这块,门禁,监控,交换机都要找人整理的,是我帮你找人还是?”,并于当天向王典君发送《材料清单1》,王典君回“什么门禁、弱电这些都你找人,你负责,工程给你们的,需要你们跟他们沟通”。2020年12月2日,江云峰微信联系王典君称“公司安排工程款没,弱电设备和家具展柜都要预付款”、“展柜一万多,弱电设备四万”,王典君回“展柜没在合同里?那就再付5万是吧”,江云峰回“清单里就一个人脸识别的门禁,其他监控,网络交换机,无线,都没有的”,王典君回“好的”。

原告为案涉装修项目代被告购买了指纹中控、门禁刷机、智能开关、录像机、硬盘、地弹簧、交换机、路由器、电话程控以及支付相应安装人工费等,共计支出4172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

庭审中,原告自认其不具有装修装饰资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杭州市商业办公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不具有相应装修装饰的专业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属无效。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装饰装修工程款,因案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无效,且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案涉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原告的该部分款项及相应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弱电设备部分相关款项,该部分不在案涉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之内,系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原告代被告购买并垫付的相应款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付,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案涉弱电设备相关款项,被告应于原告代为垫付后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照1‰每日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费用中的保全费,该费用系原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支出,对于其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1720元;

二、被告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元(暂计至2021年6月4日,此后以实际未付垫付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288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2元,由原告杭州杭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3元,由被告杭州纳芈汇幸福女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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