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覃*、莫**、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3991.5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3991.59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覃*、莫**、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王**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由被告覃*、莫**、万**、王**负担。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覃*、莫**、万**、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