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辽AXXXXX号(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2019款哈佛牌F71.5T两驱i潮的车辆;

二、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车辆占有使用费(以113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案涉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债务与被告梁**向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被告梁**、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共同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垫付,二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