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费354,719.50元及上述欠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的违约金; 二、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费7,518元及上述欠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付的违约金; 三、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拆除及运输塔吊费用合计19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2元,由原告中建材富磊(上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99元,被告南京创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共同7,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