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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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炎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 二、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支付合同期内逾期支付利息而产生的罚息130000元; 三、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为2003333.34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应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四、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支付保全担保费31606元; 五、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深炎丰实业有限公司、***、史**、***应对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许**有权对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海峡科工园南至玉山路、西至仁山路、东至礼泉路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苏(2017)宁浦不动产权第XXXXXX号]被拍卖、变卖、折价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183.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0183.33元,由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深炎丰实业有限公司、***、史**、***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上述费用,由本院向原告许**退回310183.33元;南京迪威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深炎丰实业有限公司、***、史**、***应负担的金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