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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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铭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铭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27.45元及利息611.24元,并承担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