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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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明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王**交付无锡市惠山区银河湾紫苑11幢131单元3-4层202号房屋。 二、明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王**开具上述房屋办理不动产所需含税不动产销售发票,并协助顾**、王**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明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王**违约金298735.92元。 四、驳回原告顾**、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顾**、王**对秦**的诉讼请求。 如明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顾**王**负担10223元,明星公司负担10781元,上述款项已由顾**、王**垫付,明星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给付顾**、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