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7.4万元及利息(以17.4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二项合计6735元,由胡**负担4067元,石**负担2668元(海美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673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胡**、石**按各自应负担的份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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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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