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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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寄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锡洲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华**与无锡寄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整体租赁合同》及华**与无锡锡州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无锡寄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签订《房地产整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8月1日解除; 二、由无锡锡州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华**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州路108号房屋; 三、由无锡锡州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华**支付租金33933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前述案涉房屋之日止按日租金2740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四、由无锡锡州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华**支付违约金808026元; 五、无锡寄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无锡锡州寄家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0元,减半收取103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10元,由华**负担3110元,由寄家门诊部、寄家科技负担12200元。该款已由华**预交,华**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中由寄家门诊部、寄家科技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寄家门诊部、寄家科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华**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