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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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美盾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于**给付美盾公司租赁费、退场费合计17227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660元,合计1274元,由美盾公司负担289元,于**负担985元。美盾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美盾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