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速博威迅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创业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立即腾退房屋;2.判令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116500元、物业费28857.7元、电费800元、烟感费800元、空调费1391.3元,合计148349元;3.判令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物业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承担。诉讼中,创业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支付拖欠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62750元、物业费12732.7元、电费800元、烟感费800元、空调费1391.3元,合计784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6日,其与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签订《办公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其将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清源路18号太湖国际科技园传感网大学科技园530大厦B区505-1号房(面积100平方米)出租给速博威迅科技公司使用,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并约定了租金、物业费等内容。其按约交付了房屋,后双方续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速博威迅科技公司使用房屋至今,共拖欠租金、物业费等共计78474元,其多次催要无果,故其现请求判如所请。

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创业园公司与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签订《办公房租赁合同》1份,约定创业园公司将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路××号××大学××大厦××号××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租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租金为每月25元/平方米,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租赁前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先一次性交清下一季度的租金,先付后使用。在正式进入房屋前,速博威迅科技公司须支付二个月租金作为保证金,若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拖欠租金、物业费等超过一个月,或租期已满未经创业园公司同意,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或其资产继续占用房屋、影响创业园公司继续租赁的,创业园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且创业园公司可责令速博威迅科技公司退出房屋。双方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案涉房屋物业管理费按每月7.5元/平方米计算,共计750元/月,每半年缴纳一次。另速博威迅科技公司需向创业园公司支付空调费、电费,空调费为0.6元/度,按月缴纳,电费为1.138元/度,按季缴纳。《530大厦中央空调用户协议》约定,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应于首次开通空调前7日向创业园公司缴纳空调费保证金800元,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只有在退房时方可向创业园公司申请停止供能要求,在结清能源使用费后,创业园公司无息退还保证金。

后双方就上述房屋再次签订《租赁合同》1份,约定租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物业费、空调费及电费的支付标准同《办公房租赁合同》,且《办公房租赁合同》中已交保证金5000元转为本次续订合同的保证金,若速博威迅科技公司违约,在未办理退房手续、结清费用的情况下离开园区,创业园公司有权将保证金冲抵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的应付费用。《租赁合同》另约定,合同届满后未续租,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必须在合同期满时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承租房屋,若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未续租亦未搬离,则创业园公司有权随意处置该承租房屋内的一切物品、设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速博威迅科技公司自负,与创业园公司无涉。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应至创业园公司办理退房手续,未办理的视为继续使用房屋,继续结算租金、物业费等全部费用。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25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12月28日,创业园公司向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开具发票四张,其中载明电费800元,烟感费800元,空调费计1391.3元。

合同期满后,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未与创业园公司续订合同,亦未办理退租手续,至2021年8月26日,速博威迅科技公司仍未腾退房屋,后创业园公司自行清空并收回了案涉房屋。

诉讼中,创业园公司称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应支付房租103750元,已支付41000元;应支付物业费31125元,已支付18392.3元。另,其尚未退还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支付的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元及空调使用保证金800元,其同意在本案中冲抵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的应付费用。

本院认为,创业园公司与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签订的《办公房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530大厦中央空调用户协议》《租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速博威迅科技公司作为承租方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期内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烟感费、空调费,经核算,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应支付租金103750元、物业费31125元,现创业园公司认可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已支付租金41000元、物业费18392.3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速博威迅科技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创业园公司主张的电费、烟感费、空调费,速博威迅科技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应予以支付。另合同约定,若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在未办理退房手续、结清费用的情况下离开园区,创业园公司有权将保证金冲抵速博威迅科技公司的应付费用,现创业园公司同意将5800元保证金予以冲抵,故速博威迅科技公司应支付拖欠创业园公司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烟感费、空调费共计72674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速博威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物业费、电费、烟感费、空调费共计72674元。

二、驳回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速博威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08元由无锡速博威迅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速博威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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