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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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好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惠安县螺城镇红丹丹幼儿园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安县螺城镇红丹丹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泉州好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644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泉州好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8.8元,减半收取1394.4元,由原告泉州好孩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被告惠安县螺城镇红丹丹幼儿园、***、***负担1214.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