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盈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寮步连锋激光刀模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寮步连锋激光刀模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连锋激光刀模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盈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1557.93元,由原告东莞市寮步连锋激光刀模厂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