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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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504.8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从2020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费700元;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