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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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商**工程款2348225元,并支付利息(以23482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的给付义务中923727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3元,由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商**已交纳,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极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