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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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东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东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易**339114.2元; 二、驳回原告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3元,由原告易**负担618元,被告东莞东富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08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负之数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