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25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3%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被告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北融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上述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时,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46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立案庭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