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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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 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 中安安产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截至2021年9月7日的借款本金29971280.75元、利息2584053.07元、罚息946561.73元、复利56689.91元;并从2021年9月8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7128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以利息2584053.0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律师费4万元; 三、被告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产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肖**、刘*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707.53元,减半收取105353.77元,由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国桦森安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安安产控股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肖**、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