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美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165090元及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在其提供抵押的3-2-501、3-1-401、3-2-603、3-2-1402、3-2-804、3-1-702、3-2-803、3-2-703、3-2-601、3-1-1401、3-2-1004、3-1-803、3-2-704、3-2-1103、3-2-404、3-1-802、3-2-1502、3-1-901、3-1-1603共计19套商品房价值范围内(总金额666942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金额中的28.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24元,减半收取计27212元,由原告***负担4129.33元,由被告***、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082.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