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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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包含滞纳金在内的合同款共计228647.89元(包括合同款是199428.66元和滞纳金是29219.23元,滞纳金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5月30日计算至10月30日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的放弃);2、被告赔偿律师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双方签署了游戏推广服务合作协议,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双方就游戏产品共同提供推广、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分成款义务的相关内容;被告迟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千分之一滞纳金,且被告应当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即原告方支付的律师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长期拖延支付分成款199428.66元,截止到2020年10月30日滞纳金共计29219.23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支付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原告合同分成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协议》、发票及邮寄单号、证人证言及附件、原告BI系统后台数据、律所委托协议及发票,被告未到庭质证。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

2019年11月4日,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于北京市朝阳区签署《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约定乙方是享有产品版权合法授权的移动应用产品提供方,为用户提供专业的移动端游戏娱乐服务。甲方是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服务的企业,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媒体或服务提供商,拥有庞大的核心用户群体。双方为共同拓展手机网络游戏市场共同合作。应用是指通过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予甲方适当授权、与甲方进行合同运营发行的,由乙方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运营的《封神纪元》手机游戏产品。乙方授权甲方通过其介入平台运营应用,并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用户登录、提供游戏内容、用户充值、应用游戏兑换等服务。甲方负责应用所需的相关技术支持。甲乙双方共同就本协议所产生的接入合作收益进行分成。第4条约定分成比例为自应用正式在接入平台合作运营后(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认),将根据游戏结算月充值金额计算该月接入合作收益。充值金额根据甲方计费系统确认。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起,合作游戏所产生的全部运营收入(即用户充值总额),双方通过分成合作的方式收取各自应得的收入。具体如下甲方82%、乙方18%,甲方收益=月充值总收入*82%,乙方收益=月充值总收入*18%。通道费率统一为0%。通道费、坏账等各项运营成本甲方自行承担。自协议签署日起,甲乙双方应于【N+2】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对第N月的充值收益进行统计确认。甲乙双方数据确认发生差异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数据误差在正负1%以下,以甲方数据为准;如双方误差在正负1%以上,可进行明细对账,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决定,但应对无异议部分先行正常结算。双反确认数据无误后,在结算单上盖章。乙方需根据结算单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甲方收到双方盖章的结算单和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把乙方结算收益汇至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本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的1日0时至该月最后一天的24时。自介入游戏在甲方接入平台正式收费后,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外,甲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及时履行与乙方对账及确认游戏收入的义务。如甲方为主动按本协议发起收益确认的,则以乙方统计数据为准。自乙方发出结算对账单15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回复的,视为甲方确认结算对账单;甲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支付游戏收入。除乙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外,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而延迟支付分成金额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因甲方延迟支付分成款而引起纠纷的,甲方应当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第5条第1款约定协议有效期限为双方正式签约之日起一年。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广州米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言(2021年1月25日,证明其公司在原被告合作过程中作为商务居间。每月结算时先由其公司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向其发送结算单,其公司在收取结算单后,再与原告进行对账)、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原告BI系统后台数据,证明被告欠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合同款,金额分别为89117.64元、50113.44元、44301.42元、12481.38元、3227.22元、187.56元。原告提交了发票复印件及邮寄单,证明2020年5月19日邮寄了2019年12月-2020年2月开票金额共计183532.5元发票、2020年9月16日邮寄了2020年3月-5月15896.16元发票。另原告提交了律师协议及发票证明因此支出律师费1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手机游戏联合运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协议有效期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合同款,并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合同款之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2020年5月30日至10月30日期间滞纳金,其他部分放弃,原告主张不超过期间标准,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合同约定因被告延迟付款应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故其该项诉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策娱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及滞纳金共计二十二万八千六百四十七元八角九分。

二、被告广州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策娱科技有限公司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案件受理费4879元,均由被告广州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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