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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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珠江传媒电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百盈源物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供合同、直播方案等证明被告百盈源公司欠其服务款98000元,且被告百盈源公司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98000元给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新亨广场“夜生活、乐新亨”直播合同》约定直播费用应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式,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导致原告不能对该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以98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百盈源物业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9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8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佛山珠江传媒电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