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支付226006.36元; 二、被告严**、夏**、夏**、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受害人夏同珍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支付56501.59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9元(原告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已申请缓交),由被告蒙**负担2251元,被告严**、夏**、夏**、夏**负担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