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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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容包括: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 561 648.98元;给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4 561 648.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内容包括:北京龙乡君盛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 561 648.98元;给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4 561 648.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 189.61元,由被告刘**、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被告刘**、北京亿鑫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