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鼎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明事实: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一如公司签订《办公家具购销合同》,约定一如公司向原告采购货物共计33000元,安装无误后支付完全部货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送至约定地点并安装好办公家具并通过验收,但原告送至横县电视台的货物中,有一张会议桌因货物严重不符合要求,已被电视台退货,价值2220元,被告垫付140元运费,因此货款应当扣减2200元及运费140元。一如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尚欠30660元。一如公司由被告荣**一人独资设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合同的签订及货款的支付均是被告荣**本人参与。另查明被告提供的货物中存在部分的质量问题。

本院意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售了货物,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退回的会议桌和运费理应从货款中扣减,即货款为30660元(33000-2200-1400=30660元);而且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和用货单位的反馈我们也能得出该次供货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还不至于影响整体的使用,为减少双方的诉累,本院酌情按总货款的5%扣除残次品的钱款,即货款为29127元(30660×95%=29127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荣**向原告广西鼎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27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鼎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26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3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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