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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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荣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荣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徐**、姚**、李**、朱*、朱**、赵**工程款400.6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6元,由被告河北荣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