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卡号为62×××0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344.99元及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9344.9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费用计算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弓**、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卡号为62×××79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3223.2元及利息、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13223.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费用计算的总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原告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弓**所有的苏H×××××、发动机号为1076971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弓**、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洪泽支行账号:62×××03,弓**账号:62×××11,贾**账号:62×××4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