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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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4574.57元、利息620.03元(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自2021年3月16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信用卡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二、被告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517.64元和手续费3373.69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吴**负担。被告吴**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