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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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理赔原告季*车辆维修费79850元。 二、驳回原告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8.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