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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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王建军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王**加油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王**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保全费、交通住宿费等维权费用)40000元; 三、被告王**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王**加油站、王**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