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带有久久丫等相同或近似标志,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久久丫是源自武汉的传统美食,是我国当前知名的休闲食品品牌,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已经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经过多年经营,原告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了酱卤类肉制品、卤制豆制品行业的一流品牌。“久久丫”与久久丫相关图形标志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与原告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原告经营期间以“久久丫”为核心注册了第928607号、第11410489号、第33487037号、第33482528号等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招、店内装潢使用与原告商标读音相同、字体极为相似的标识“久久鸭”,属于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未经原告统一培训管理,产品制作工具简陋、口感差、包装不规范,对原告的产品形象及商誉造成极大损害。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明知原告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然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主观上显然具有较高的恶意并给原告带来了较大损失。恳请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熟食店答辩称:1、被告已经将店招中“久久鸭”字样去除,且将营业执照更改;2、“久久鸭”本身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均有权使用。久久鸭特指用武汉比较流行的做法制作的鸭脖子等鸭肉制品,具有麻辣香等特点,不能注册为商标。武汉绝味尚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申请在第29类注册“久久鸭”,现申请已经被驳回;上海久久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申请在第29类注册“久久鸭”,现申请已经撤回;3、被告店招标识中“久久鸭”与案涉“久久丫”商标在字体、字别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商标法上的相似性;4、本地区消费者只知道武汉久久鸭脖,而不知道“久久丫”,“久久丫”在本地没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眼里久久鸭是二种制作鸭产品的配方或方法,“久久鸭”字样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与“久久丫”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5、被告店里并未销售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被告之前本打算卖早餐、武汉久久鸭、卤菜、凉菜,由于早餐生意太忙太累仅仅做了早餐服务,并未实际制作销售第29类商标包含的商品,不可能对原告造成侵权;6、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案涉商标,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仅仅在店招中使用“久久鸭”字样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久久丫”之间存在关联,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的侵权。即使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由于被告未销售案涉侵权商品导致获利为零,赔偿数额也应为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

1、浙江省嘉善县公证处(2021)浙善证字第1594号《公证书》一份;

2、浙江省嘉善县公证处(2021)浙善证字第1595号《公证书》一份;

3、浙江省嘉善县公证处(2021)浙善证字第1596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系第9286074号“久久丫”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2015年7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松江区;2018年10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系第33487037号“久久丫鸭脖”文字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8月7日至2029年8月6日。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系第11410489号“久久丫”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并未制售此商标下合并使用的商品。

第二组:

1、浙江省嘉善县公证处(2021)浙善证字第1597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2018年5月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被中国肉类协会授予“副会长单位”牌匾。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此商标合并使用的商品为板鸭,被告并未制售板鸭。

第三组:

1、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2021)皖六江公证字第8378号《公证书》一份。

证明被告店铺门头上、门口左侧招牌上、墙上粘贴的产品名录宣传页上、简易棚上、简易棚前产品宣传指示牌上、导航定位名称上均有“久久鸭”字样,且比较显著突出;被告店铺销售的商品有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休闲肉制品;禽翅尖;家禽爪等。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公证书未显示被告有制售原告商标所核定销售商品,该公证书中购买的是早餐而非熟食等侵权商品,被告提供的一直是早餐服务,并未销售第29类商标下任何商品。案涉商标与被告的门头久久丫标识不具有相似性,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第四组:

1、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

2、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07号。

证明与被告相同的侵权行为在其他地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情况。

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提交证据三份证据。

证据一,门头照片一张,用于证明其在8月10日把门头换了。

证据二,店内照片一张,用于证明被告提供的是早餐服务,并未售卖熟食产品;

证据三,原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用于证明原告的注册时间是2015年1月16日。而第11410489号注册商标注册于2014年,原告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不具有真实性,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照片没有显示拍摄人员、时间、地点,不能证明原告起诉时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商标,后来转让给了原告,这个不影响商标的注册人是原告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注册第1141048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024年1月27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家禽颈;家禽类制品;熟食制品;休闲肉制品;鱼制食品;熟蔬菜;禽翅尖;家禽爪;豆腐制品(截止)。上海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注册第928607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死家禽;鱼制食品板鸭;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果冻;精制坚果仁(截止)。2018年10月6日,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1410489、9286074号注册商标。

原告委托合肥青鬃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向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21年3月6日上午,该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及合肥青鬃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委派的取证人员周文启来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东侧(海棠庄园东侧)附近一处门头标示有“久久鸭卤菜凉菜电话:153××××3065”字样招牌的店铺,周文启引领公证人员进入前述店铺,公证人员见店内所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主体为“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熟食店”,周文启通过手机支付捌元整购得熟食。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前述店铺的内外部现状进行了拍照,同时公证人员使用手机连接“4G”移动网络,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对店铺所在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定位获取信息进行了截屏。2021年4月22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21)皖六江公证字第8378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被告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方挂有一招牌,招牌上有较大字体的“久久鸭脖”字样。

另查明,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卤菜、凉菜、熟食加工销售。经营面积:20多平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如果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经受让取得第11410489号“久久丫”文字商标、第9286074号“久久丫”文字商标,该商标属保护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构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经营门店招牌上使用了较大字体的“久久”字样,与原告持有的11410489号、9286074号商标的专用权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涉案商品是原告的系列产品或关联产品”的误认,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抗辩其未销售侵权商品,不构成侵权。原告所有的第11410489号“久久丫”文字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29类的“商品/服务”,其保护范围不限于商品,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经营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久久”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自行拆除门头,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已经实际进行了打假维权,有一定的经济支出,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维权费用13000元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熟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顺意熟食店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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