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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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凤**医疗费111349.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中2015.40元向原告凤**支付,剩余7984.60元向被告杨*支付;原告凤**残疾赔偿金63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720元、误工费57684.21元,计128044.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原告凤**剩余医疗费101349.86元,扣除被告杨*应承担的乙类药品金额15398.48元10%即1539.85元,以及丙类药品金额为17243.60元,计18783.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被告杨*支付82566.41元;原告凤**剩余误工费18044.21元、护理费19737元、伙食补助费15300元、营养费5940元、交通费1000元、辅助器具费120元,计60141.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凤**复印费200元由被告杨*及被告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四、驳回原告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已预交5503元),由被告杨*及被告抚顺市宏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