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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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云城区荣天猪肉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廖**、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住房贷款本金453293.59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3月16日止利息17065.27元、罚息983.96元,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925%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被告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快e贷”本金39035.88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3月16日止利息193.04元、罚息5945.69元,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三、被告廖**、云城区荣天猪肉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3月16日止利息131.17元、罚息1500.23元,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对被告廖**、李**位于云浮市市区xxx号房【证号:粤(2017)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0xxx9、粤(2017)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xxx50】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1.29元(该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廖**、李**、云城区荣天猪肉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