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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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9700.31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9月2日,利息为6190.13元、费用为5164.04元;自2021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其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元,由被告王**、狄**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