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狄*、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65606.76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止2021年7月2日的利息6923.48元、罚息588.69元,其后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狄*、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被告狄*、盛**、江苏联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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