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控侵权图书并非盗版图书;2.经济科学出版社一审提交的侵权证据是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冒充学员而非法取得的,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证据;3.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不是本案的交易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交易的双方为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书商,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4.一审法院显失公平,针对同类型案件判定的经济损失高低不等。

经济科学出版社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简称涉案教材)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2.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因发行盗版图书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支付经济科学出版社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6465元。(报班取证费620元:公证费500元:时问戳取证费用100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材料制作费120元,交通费1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资格初级会计实务》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和“中国财经出版社集团经济科学出版社”,版权页载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8年11月第1版,ISBN:978-7-5141-9850-8,460000字,定价42元”。

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经济科学出版社曾用名)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鉴于下列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甲乙双方就下列图书版权许可事宜约定如下:一、授权出版图书范围:1.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9850-8定价:42元。二、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

2019年5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3号院1号楼顺鑫寰宇中心F座806室挂有“仁和会计”招牌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内挂有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在内的书籍5本及收款条一张。该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复印,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盖章、拍照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收存,并将以上照片打印件附公证书。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一审庭审陈述中,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场所系其经营且公证处封存的图书确属盗版图书。经一审法院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前述封存图书除封面无防伪标识外,其封面外观以及书籍内容均与涉案正版图书一致。公证书中含有向融汇仁和公司分别转账1240元和1000元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加盖有“仁和会计北京顺义校区缴费专用章”的收款条,收款条载明:今收到周添同学交来初级职称支付宝对公转账1240元和中级职称定金支付宝对公转账1000元,由于同学忘记身份证号无法录单,特开收款条以此证明以上1240+1000=2240元已收款。经济科学出版社明确其中1240元为初级培训费用,涉及包括涉案教材在内的初级培训的图书有两本,故其在本案中分摊主张620元。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当当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初级会计实务》在当当网2019年6月的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畅销榜排名第7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京东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初级会计实务》在京东网2019年4月的图书排行榜排名4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亚马逊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初级会计实务》在财经与管理类考试销售排行榜排名第4名。

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载有“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每年数十万人选择仁和会计”等宣传语。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该等宣传报道说明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品牌影响力大,侵权影响范围广。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经营规模大不能证明侵权的存在。

2019年7月5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及案外人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共同委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包括融汇仁和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据财经社和经科社调查发现……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仁和会计”品牌教育培训业务中,未经许可,擅自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资格考试学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上述两类国家级资格考试教材的盗版书和电子书,严重损害了财经社和经科社的合法权益。财经社和经科社已通过公证取证,或向文化部门举报查抄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对贵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定了贵司的侵权行为。现本律师接受财经社和经科社委托,向贵司郑重函告:1.请贵司立即停止在经营行为中所有侵害财经社和经科社著作权的行为;2.请上述侵权各单位于2019年7月12日前,委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东与财经社、经科社指定代表联系,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并协商后续事宜。

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该发票载明事项为公证费,经济科学出版社称因公证取证涉及五本图书,故明确在本案中分摊主张5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980元和125元的发票2张,发票载明事项为打印、复印和汽油,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12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和交通费125元。

再查,融汇仁和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他分公司近年来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处罚,其中部分已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教材、(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网页截图打印件、律师函、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当事人一审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双方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虽然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抗辩称被控侵权教材系员工个人提供,但是根据公证书记载情况,该教材是在学员缴费报名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提供的会计培训课程过程中获得,培训费系由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收取,且教材内容与培训课程直接相关,按常理应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培训课程的配套教材,况且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对其员工应负有支配的权力和管理的职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行为理应代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应对整个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公证费500元、报班取证费620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20元,交通费125元,取证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时间戳取证费用1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确有相关的取证事实存在,当事人主张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律师费,经济科学出版社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经济科学出版社确有律师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为融汇仁和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融汇仁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停止发行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ISBN:978-7-5141-9850-8)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三、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为证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员工在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诱导下提供了涉案教材,向本院提交了:1.(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95号公证书;2.(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988号公证书;3.昵称为“张波”的微信用户的转账截图及身份信息页面截图;4.(2021)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2935号公证书;5.融汇仁和公司员工黄婷婷向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转账的截图;6.昵称为“幸福”的微信用户的身份信息页面截图;7.(2021)西证民字第9794号公证书;8.(2021)闵玉融证内民字第7555号公证书;9.(2019)渝信证字第23847号公证书。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为证明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向本院提交了:10.(2021)辽01民终6506号民事判决书;11.(2021)黑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书。经济科学出版社认可证据1、2的形式真实性,不认可内容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对于证据3-9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可证据10、11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经济科学出版社为证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大量侵权,主观过错明显,本案一审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向本院提交了:1.(2020)苏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2.(2020)苏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3.(2021)闽民终489号民事判决书;4.(2021)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5.微信公众号“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的文章《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官这样认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和融汇仁和公司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购买涉案教材的取证方式并无不妥。故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所称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书的取证违法、假冒学员引诱其公司员工购买图书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虽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在二审中不认可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并提出鉴定申请,但设置防伪标识系出版者打击盗版、消费者识别正版的重要手段。故在经济科学出版社已初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的情况下,推翻上述初步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图书为正版教材的举证责任在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在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对经济科学出版社初步证据及其一审陈述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图书为盗版教材。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同一时间段公证购买了培训课程及侵权书籍,付款收据加盖“仁和会计公主坟校区业务专用章”,且上述行为发生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涉案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系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所实施,并无不当。综上,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的方式并无不当。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文字作品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以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者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许可使用费、侵权情节、融汇仁和公司和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主观过错等因素。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考虑公证取证与委托诉讼等情况酌情确定数额,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亦无不当。故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融汇仁和公司和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2-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