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百色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百色水文中心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百色水文中心负担327.5元,被上诉人杨**负担3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