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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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淮**借款本金45625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淮**支付利息,利息以456520元为基数分两段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淮**律师费30000元; 四、***、宋**、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宋**、李**、***、河南腾飞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