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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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现通知结案,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被执行人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限制消费人员信息,解除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录 附注: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公开信息,均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征信机构采集保存的信息,或者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不符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的开始日及终止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屏蔽日期,为不良信息终止日。但社会征信机构已采集相关不良信息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因此,社会征信机构依法可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屏蔽之日起,将不良信息继续保存5年,期间,仍然会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发现社会征信机构保存不良信息超过五年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对不良行为的终止日作出说明,要求该社会征信机构予以记载。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