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榆林市建晶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建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玉泉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玻璃、门窗款105127.8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3月间,经高锦荣介绍,原、被告认识,后双方协商,由原告建晶公司负责给玉泉公司安装玻璃、门窗,做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所有玻璃、门窗做工完毕。工程完毕后,原告多次和被告索要合同款,被告玉泉公司法人总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2020年11月7日,原告和多个债权人去王家砭工业园区向玉泉公司法人陈光亮索要合同款,他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我们,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家砭派出所出警,在民警同志的协商下,被告玉泉公司法人陈光亮向原告出具欠款一支,内容载明“玉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榆林市建晶玻璃有限公司105127.88元,于2020年12月25日付款,特此证明,陈光亮,2020.11.7。”下欠105127.88元合同款至今再分文未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是被告却以合同理由推脱,不予偿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欠下原告的合同款有借据为证,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告建晶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款条据1支,证明被告玉泉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欠建晶公司玻璃、门窗款105127.88元,由被告公司负责人陈光亮确认后签字盖章的事实。

被告玉泉公司未答辩、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建晶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以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2-3月间,经高锦荣介绍,原告建晶公司和被告玉泉公司协议,由原告建晶公司负责安装玻璃、门窗。工程验收后,被告玉泉公司向原告建晶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毕后,被告玉泉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原告建晶公司将税票给了被告玉泉公司的会计。2020年11月7日,被告公司法人陈光亮向原告建晶公司打下欠款条一支,内容载明“玉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榆林市建晶玻璃有限公司105127.88元,于2020年12月25日付款,特此证明,陈光亮,2020.11.7。”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向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建晶公司与被告玉泉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建晶公司虽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但是工程结束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建晶公司向被告玉泉公司出具了发票,且有被告玉泉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亮向原告打下的欠款条一支,足以证明被告玉泉公司欠款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玉泉材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伍佰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偿还原告榆林市建晶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玻璃、门窗款105127.8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被告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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