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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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欠款本金9941.7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2月2日的透支利息4026.74元、违约金935.51元;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收所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