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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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抢修和更换变压器、整改2#配电室损失共计2354084元;并支付以2354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2元,由原告重庆攀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512元,被告江苏凯沙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韩 瑜 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 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代文芳 书 记 员 盛 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