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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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借款本金301320.29元及利息8420.58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301320.2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对被告朱**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烟房权证福字第F××0号、他项权证:烟房他证福字第F××3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