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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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2日的利息及罚息10,367.96元,以上共计100,367.9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以上合计2199元,由被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2-08 |